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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就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具有效力; (b) 在泰國, (i) 就在來源預扣的稅項而言,對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1月1日或之後繳付的收入款項具有效力;及 (ii) 就其他收入稅項而言,對就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後的首個公曆年的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或會計期而須徵收的稅項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文譯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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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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