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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第1至3段中文譯本

第2條

(a) 營運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以載運乘客、禽畜、貨物、郵件或商品所得的收益及收入總額,包括, (b) 與營運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有直接關連並存放於儲蓄帳戶的資金所孳生的利息; (c) 來自有關企業出租貨櫃的利潤,但該等出租須屬附帶於營運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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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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