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本協定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泰國稅項”兩詞不包括根據任何締約方的法律就本協定憑藉第二條而適用的稅項所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罰款或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因拖欠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加收並連同欠款一併追討的款項,以及因違反或沒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而評定的“補加稅”。
安排指明(泰王國政府)(避免就收入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令 第2條
在本協定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泰國稅項”兩詞不包括根據任何締約方的法律就本協定憑藉第二條而適用的稅項所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罰款或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因拖欠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加收並連同欠款一併追討的款項,以及因違反或沒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而評定的“補加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