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內陸水道載運的船艇,或與上述船舶或航空器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文萊達魯薩蘭國)令 第3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內陸水道載運的船艇,或與上述船舶或航空器的營運有關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