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對總收入或收入的組成部分課徵的所有稅項,包括對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所得的收益、企業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總額以及資本增值所課徵的稅項,須視為收入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對總收入或收入的組成部分課徵的所有稅項,包括對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所得的收益、企業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總額以及資本增值所課徵的稅項,須視為收入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