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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第4條

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第3款所列的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第3款所列的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該等現有稅項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稅項,以及適用於締約方將來課徵而又屬本條第1及2款所指的任何其他稅項。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其稅務法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對方的主管當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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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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