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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第2條

就第十、十一及十二條而言,凡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是在某締約方產生,並由某信託或透過某信託而取得,則如該收入在該信託的受託人手中須在另一締約方課稅,則該收入須當作由該另一方的居民實益擁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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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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