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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第6條

為根據第3及4款斷定活動持續的時間,凡某企業與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而該企業及該另一企業均在某締約方進行活動,如兩者的活動是相聯的,則該等活動的時間須予合計,但兩間或以上的相聯企業進行同時進行的活動的時間只可計算一次。如某企業是直接或間接由另一企業控制,或兩者均直接或間接由一個或多個第三者控制,則該企業須當作是與該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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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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