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為根據第3及4款斷定活動持續的時間,凡某企業與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而該企業及該另一企業均在某締約方進行活動,如兩者的活動是相聯的,則該等活動的時間須予合計,但兩間或以上的相聯企業進行同時進行的活動的時間只可計算一次。如某企業是直接或間接由另一企業控制,或兩者均直接或間接由一個或多個第三者控制,則該企業須當作是與該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為根據第3及4款斷定活動持續的時間,凡某企業與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而該企業及該另一企業均在某締約方進行活動,如兩者的活動是相聯的,則該等活動的時間須予合計,但兩間或以上的相聯企業進行同時進行的活動的時間只可計算一次。如某企業是直接或間接由另一企業控制,或兩者均直接或間接由一個或多個第三者控制,則該企業須當作是與該另一企業有相聯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