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儘管有本條以上各款的規定,“常設機構”一詞須當作不包括: (a) 純粹為了貯存、陳列或交付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設施; (b) 純粹為了貯存、陳列或交付的目的而維持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存貨; (c) 純粹為了由另一企業作加工的目的而維持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存貨; (d) 純粹為了為有關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收集資訊的目的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 (e) 純粹為了為有關企業進行任何其他屬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 (f) 純粹為了(a)至(e)段所述的活動的任何組合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但該固定營業場所因該項組合而產生的整體活動須屬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