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某締約方的居民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而取得的收入(包括自農業、林業或捕魚業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1條
某締約方的居民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而取得的收入(包括自農業、林業或捕魚業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