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本條而言,凡在某締約方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乘客、牲畜、郵件、貨物或商品至該方內某地方,自該等載運而取得的利潤,須視為來自僅限於在該方內的地方之間的運輸的利潤。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凡在某締約方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乘客、牲畜、郵件、貨物或商品至該方內某地方,自該等載運而取得的利潤,須視為來自僅限於在該方內的地方之間的運輸的利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