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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凡在某締約方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乘客、牲畜、郵件、貨物或商品至該方內某地方,自該等載運而取得的利潤,須視為來自僅限於在該方內的地方之間的運輸的利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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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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