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任何與股息轉讓,或與產生或轉讓孳生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權利有關的人,或與成立、收購或維持作為該股息的實益擁有人的公司或與執行其運作有關的人,如其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利用本條,則不得根據本條獲得寬免。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8條
任何與股息轉讓,或與產生或轉讓孳生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權利有關的人,或與成立、收購或維持作為該股息的實益擁有人的公司或與執行其運作有關的人,如其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利用本條,則不得根據本條獲得寬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