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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3條

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某締約方產生的利息如屬支付予下列機構者,則可在該方獲豁免繳稅: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 (i)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ii) 香港金融管理局; (iii) 任何經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不時議定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完全擁有或主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的機構; (b) 就新西蘭而言︰ (i) 新西蘭政府; (ii) 新西蘭儲備銀行; (iii) 新西蘭出口信貸辦公室; (iv) 新西蘭養老金基金; (v) 任何經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不時議定的由新西蘭政府完全擁有或主要由新西蘭政府擁有的機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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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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