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在某締約方產生的利息,如為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所實益擁有,而該居民是一間與支付人沒有關係且是完全獨立地與支付人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則該利息須獲首述締約方豁免繳稅。就本條而言,“金融機構”一詞指銀行或符合以下說明的其他企業︰其利潤主要來自在金融市場發債融資或接受有息存款,以及將該等資金用於營運提供融資業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在某締約方產生的利息,如為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所實益擁有,而該居民是一間與支付人沒有關係且是完全獨立地與支付人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則該利息須獲首述締約方豁免繳稅。就本條而言,“金融機構”一詞指銀行或符合以下說明的其他企業︰其利潤主要來自在金融市場發債融資或接受有息存款,以及將該等資金用於營運提供融資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