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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第6條

“利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任何類別的債權的收入(不論該債權是否以按揭作抵押,亦不論該債權是否附有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的權利),並尤其指來自政府證券和來自債券或債權證的收入,包括該等證券、債券或債權證所附帶的溢價及獎賞,以及所有其他被收入產生所在的締約方的稅務法律視為來自借款的收入,但不包括任何根據第十條視為股息的收入。就本條而言,逾期付款的罰款不被視作利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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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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