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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8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8條

第8條

如就某項債務支付利息的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則該利息須當作是在該方產生。但如支付利息的人(不論該人是否某締約方的居民)在某締約方設有常設機構,而該債務是在與該機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該利息是由該機構負擔或在斷定可歸因於該機構的利潤時可予扣除的,則該利息須當作是在該機構所在的一方產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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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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