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特許權使用費”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作為下列事項的代價而收取的任何種類的付款︰ (a) 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版權(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錄音、膠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或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任何版權)、專利、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程式或程序、商標、或其他類似財產或權利; (b) 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科學或商業裝備; (c) 有關技術、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知識或資訊; (d) 任何附帶於及附屬於(a)段所述的任何財產或權利、在(b)段所述的任何裝備或在(c)段所述的任何知識或資訊、並為使該財產或權利、裝備、知識或資訊得以應用或享用而提供的協助; (e) 就本款所提述的任何財產或權利的使用或提供所給予的全部或部份延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