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因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之間或他們兩人與某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款額,無論因何理由屬超出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同意的款額,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該會同意的款額。在此情況下,多付的部分仍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凡因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之間或他們兩人與某其他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款額,無論因何理由屬超出支付人與實益擁有人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同意的款額,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該會同意的款額。在此情況下,多付的部分仍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