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機構是某締約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則自轉讓該動產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包括自轉讓該機構(單獨轉讓或隨同整個企業轉讓)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機構是某締約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則自轉讓該動產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包括自轉讓該機構(單獨轉讓或隨同整個企業轉讓)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