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締約方的居民自轉讓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收入或收益,而該公司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值是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的,則該收入或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然而,本款不適用於自轉讓以下股份而取得的收益: (a) 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 (b) 在一間公司重組、合併或類似行動的框架內轉讓或交換的股份;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的股份:該公司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值,是來自其經營業務所在的不動產。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4條
如某締約方的居民自轉讓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收入或收益,而該公司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值是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的,則該收入或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然而,本款不適用於自轉讓以下股份而取得的收益: (a) 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 (b) 在一間公司重組、合併或類似行動的框架內轉讓或交換的股份;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的股份:該公司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值,是來自其經營業務所在的不動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