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十八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作為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僱工作的代價而支付予某締約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1條
除第十八條第2款另有規定外,作為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僱工作的代價而支付予某締約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