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以及在任何其他為取代上述計劃而設立的計劃或安排下所支付的整筆付款,只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以及在任何其他為取代上述計劃而設立的計劃或安排下所支付的整筆付款,只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