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十四、十五、十六及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某締約方的政府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款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3條
第十四、十五、十六及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某締約方的政府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