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收入如非來自第六條第2款所界定的不動產的收入,而該收入的收款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在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收入。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收入如非來自第六條第2款所界定的不動產的收入,而該收入的收款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並在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收入。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