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就新西蘭而言屬新西蘭國民,則該人在另一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較在該另一方(如該另一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或屬該另一方(如該另一方是新西蘭)的國民,在相同情況下(尤其是在居住方面)須接受或可接受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更為嚴苛。儘管有第一條的規定,本規定亦適用於並非締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的人。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1條
任何人如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就新西蘭而言屬新西蘭國民,則該人在另一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較在該另一方(如該另一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或屬該另一方(如該另一方是新西蘭)的國民,在相同情況下(尤其是在居住方面)須接受或可接受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更為嚴苛。儘管有第一條的規定,本規定亦適用於並非締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