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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第2條

某締約方的企業設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的課稅待遇,不得遜於在類似情況下進行相同活動的該另一方的企業的課稅待遇。凡某締約方為課稅的目的授予其本身的居民任何個人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本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使該締約方有責任將該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授予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個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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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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