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本條中,締約方用於防止避稅或逃稅的法律規定包括︰ (a) 用於對付稀釋資本、逃避股息稅及轉移定價的措施; (b) 受控制的外國公司及類似規則;及 (c) 用於確保能有效地收取及討回稅款的措施(包括保護措施)。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6條
在本條中,締約方用於防止避稅或逃稅的法律規定包括︰ (a) 用於對付稀釋資本、逃避股息稅及轉移定價的措施; (b) 受控制的外國公司及類似規則;及 (c) 用於確保能有效地收取及討回稅款的措施(包括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