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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人認為任何締約方或締約雙方的行動導致或將導致對該人作出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課稅時,則無論該等締約方的當地法律的補救辦法如何,該人如屬某締約方的居民,可將其案件呈交該締約方的主管當局;如該案件屬第二十二條第1款的情況,而該人享有某締約方的居留權或在某締約方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或屬某締約方的國民(就新西蘭而言),則該人可將其案件呈交該締約方的主管當局。該案件須於就導致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的行動發出首次通知之時起計的三年內呈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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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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