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第2條

某締約方根據第1款收到的任何資料均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等同於處理根據該方的當地法律而取得的資料,該資料只可向以下人員或當局披露︰與第1款所提述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機關)。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該等目的使用該資料。他們可在公眾法庭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司法裁定中披露該資料。該資料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