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一旦生效,隨即: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新西蘭: (i) 就對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利潤或收益徵收的預扣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的款額具有效力; (ii) 就其他新西蘭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入息年度具有效力。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一旦生效,隨即: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新西蘭: (i) 就對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利潤或收益徵收的預扣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的款額具有效力; (ii) 就其他新西蘭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入息年度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