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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令 第2條

第2條

本協定的條文一旦生效,隨即: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新西蘭: (i) 就對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利潤或收益徵收的預扣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的款額具有效力; (ii) 就其他新西蘭稅項而言,對在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入息年度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七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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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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