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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第3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 (a) 產生於一方而支付予另一方的政府、或該另一方的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的利息,可在首述一方獲豁免繳稅; (b) 產生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支付予加拿大的居民的利息,如是就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所作出、擔保或承保的貸款,或所延伸、擔保或承保的信貸而支付的,則只可在加拿大徵稅; (c) 產生於加拿大而支付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利息,只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d) 產生於一方而支付予由另一方、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全權擁有的機構或部門的利息,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然而,本規定只可在經雙方的主管當局不時同意的情況下適用;及 (e) 產生於一方而支付予另一方的居民的利息,如其實益擁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並與支付利息的人是基於各自獨立利益進行交易的,則不可在首述一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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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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