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對於與利息轉讓或轉移,或與產生、轉讓、收購或轉移孳生利息的債權或其他權利有關,或與設立、收購或維持該利息的實益擁有人有關的任何人,如其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一方的居民獲得本條的利益,則該居民不能獲得本條就利息規定的任何利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9條
對於與利息轉讓或轉移,或與產生、轉讓、收購或轉移孳生利息的債權或其他權利有關,或與設立、收購或維持該利息的實益擁有人有關的任何人,如其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一方的居民獲得本條的利益,則該居民不能獲得本條就利息規定的任何利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