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一方的居民自轉讓以下股份或權益所得的收益: (a) 其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的股份;或 (b) 在合夥、信託或其他實體的,其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的權益; 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4條
一方的居民自轉讓以下股份或權益所得的收益: (a) 其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的股份;或 (b) 在合夥、信託或其他實體的,其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的權益; 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