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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6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6條

第6條

當個人不再是一方的居民之後並隨即成為另一方的居民時,如在首述一方就稅務而言視作曾轉讓財產(本款稱為“認定轉讓”),並因而被該方徵稅,則該個人可選擇在另一方就稅務而言視同其在緊接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之前,以相等於以下兩者中較少的金額出售並購回該財產:財產在認定轉讓時的公平市場價值,或該個人在實際轉讓財產時所選擇的金額,作為在首述一方的認定轉讓中的售賣收益。然而,緊接該個人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之前產生的任何財產收益,如可在該另一方徵稅的;或不動產位於第三方的,均不適用本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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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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