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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第2條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以其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身分在一方進行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並非歸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本人,而是歸於另一人,則儘管有第七條(營業利潤)及第十四條(來自受僱工作的入息)的規定,該收入可在該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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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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