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a) 一方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方、分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退休金除外),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方提供,而該個人屬該另一方的居民,並且: (i)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而就加拿大而言,屬加拿大的國民,或 (ii) 不是純粹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1條
(a) 一方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方、分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退休金除外),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方提供,而該個人屬該另一方的居民,並且: (i)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而就加拿大而言,屬加拿大的國民,或 (ii) 不是純粹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