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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1條

第1條

(a) 一方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方、分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退休金除外),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方提供,而該個人屬該另一方的居民,並且: (i)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而就加拿大而言,屬加拿大的國民,或 (ii) 不是純粹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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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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