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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第3條

凡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收入(來自第六條(來自不動產的收入)第2款所界定的不動產的收入除外)的收款人是一方的居民,並在另一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收入。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營業利潤)的規定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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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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