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由一方的居民支付予另一方的居民的贍養費或其他生活費,在該等款項於首述一方不容許作為付款人的稅項扣除的範圍內,只可在該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4條
由一方的居民支付予另一方的居民的贍養費或其他生活費,在該等款項於首述一方不容許作為付款人的稅項扣除的範圍內,只可在該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