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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第3條

就第六條(來自不動產的收入)及第七條(營業利潤)而言,一方不得在其本土法律所規定的時限屆滿之後,無論如何不得在有關收入歸因的課稅期終結起計的七年後,對任何一方的居民就其已被另一方徵稅的收入作出首次調整。以上規定不適用於存在欺詐或蓄意錯失的個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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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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