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第六條(來自不動產的收入)及第七條(營業利潤)而言,一方不得在其本土法律所規定的時限屆滿之後,無論如何不得在有關收入歸因的課稅期終結起計的七年後,對任何一方的居民就其已被另一方徵稅的收入作出首次調整。以上規定不適用於存在欺詐或蓄意錯失的個案。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就第六條(來自不動產的收入)及第七條(營業利潤)而言,一方不得在其本土法律所規定的時限屆滿之後,無論如何不得在有關收入歸因的課稅期終結起計的七年後,對任何一方的居民就其已被另一方徵稅的收入作出首次調整。以上規定不適用於存在欺詐或蓄意錯失的個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