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雙方的主管當局可共同磋商,以消除在本協定未作規定的雙重課稅,並可為施行本協定而直接與對方聯絡。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5條
雙方的主管當局可共同磋商,以消除在本協定未作規定的雙重課稅,並可為施行本協定而直接與對方聯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