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雙方的主管當局未能根據本條以上各款解決由本協定的詮釋或適用引起的任何困難或疑問,如雙方的主管當局及納稅人同意,且納稅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約束,該個案可提交仲裁。仲裁委員會對特定個案的裁決,就該個案而言,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仲裁程序須由雙方互換照會確定。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6條
如雙方的主管當局未能根據本條以上各款解決由本協定的詮釋或適用引起的任何困難或疑問,如雙方的主管當局及納稅人同意,且納稅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約束,該個案可提交仲裁。仲裁委員會對特定個案的裁決,就該個案而言,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仲裁程序須由雙方互換照會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