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雙方的主管當局須交換可預見攸關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或施行或強制執行雙方關乎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本土法律的規定(但以根據該等法律作出的課稅不違反本協定者為限)的資料。該項資料交換不受第一條(所涵蓋的人)的規定所限制。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1條
雙方的主管當局須交換可預見攸關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或施行或強制執行雙方關乎本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的本土法律的規定(但以根據該等法律作出的課稅不違反本協定者為限)的資料。該項資料交換不受第一條(所涵蓋的人)的規定所限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