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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向一方施加採取以下行動的責任: (a) 實施有異於該方或另一方的法律及行政慣例的行政措施; (b) 提供根據該方或另一方的法律或在該方或另一方的正常行政運作過程中不能獲取的資料; (c) 提供會將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披露的資料,或提供若遭披露即屬違反公共政策的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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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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