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限制一方在確定該方所課徵的稅項時根據其法律給予的任何豁免、免稅額、抵免或其他扣除。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1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限制一方在確定該方所課徵的稅項時根據其法律給予的任何豁免、免稅額、抵免或其他扣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