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加拿大: (i) 就在來源預扣的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非居民貸方帳户的款額具有效力,及 (ii) 就其他加拿大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具有效力。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本協定: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加拿大: (i) 就在來源預扣的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非居民貸方帳户的款額具有效力,及 (ii) 就其他加拿大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