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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第2條

本協定: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具有效力; (b) 在加拿大: (i) 就在來源預扣的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支付或存入非居民貸方帳户的款額具有效力,及 (ii) 就其他加拿大稅項而言,對於本協定生效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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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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