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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3條

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第八條(航運及空運)及第十三條(資本收益)第3款自本協定生效當日起即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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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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