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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第2條

按雙方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加拿大稅項”兩詞不包括根據任何一方關於本協定憑藉第二條(所涵蓋的稅項)所適用稅項的法律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因拖欠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加收並連同欠款一併追討的款項,以及《稅務條例》第82A條所指的“補加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第1至4段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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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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