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按雙方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加拿大稅項”兩詞不包括根據任何一方關於本協定憑藉第二條(所涵蓋的稅項)所適用稅項的法律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因拖欠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加收並連同欠款一併追討的款項,以及《稅務條例》第82A條所指的“補加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加拿大)令 第2條
按雙方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及“加拿大稅項”兩詞不包括根據任何一方關於本協定憑藉第二條(所涵蓋的稅項)所適用稅項的法律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因拖欠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而加收並連同欠款一併追討的款項,以及《稅務條例》第82A條所指的“補加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