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因第1款所述的人與某其他人之間,或他們兩人與某第三者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第1款所述的收入的款額,屬超出他們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議定的款額(如有的話),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該議定的款額。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超出該議定的款額的部分,仍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適用的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大韓民國)令 第4條
凡因第1款所述的人與某其他人之間,或他們兩人與某第三者之間的特殊關係,以致第1款所述的收入的款額,屬超出他們在沒有上述關係時會議定的款額(如有的話),則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該議定的款額。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超出該議定的款額的部分,仍須在充分顧及本協定的其他適用的規定下,按照每一締約方的法律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