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儘管有本條上述的規定,“常設機構”一詞須當作不包括: (a) 純粹為了貯存或陳列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而使用設施; (b) 純粹為了貯存或陳列而維持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存貨; (c) 純粹為了由另一企業作加工而維持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存貨; (d) 維持屬於有關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存貨,而該貨物或商品於臨時貿易展覽會或展覽展出,且該企業在該貿易展覽會或展覽結束時,出售該貨物或商品; (e) 純粹為了為有關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收集資訊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 (f) 純粹為了為有關企業進行任何其他屬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 (g) 純粹為了(a)項至(f)項所述的活動的任何組合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但該固定營業場所因該活動組合而產生的整體活動,須屬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