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 (a) 締約一方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 (b) 相同的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一方的企業的和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兩間企業之間在商業或財務關係上訂立或施加的條件,是有別於互相獨立的企業之間所訂立的條件的,則若非因該等條件便本應會產生而歸於其中一間企業、但因該等條件而未有產生而歸於該企業的利潤,可計算在該企業的利潤之內,並據此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凡 (a) 締約一方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 (b) 相同的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一方的企業的和另一締約方的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兩間企業之間在商業或財務關係上訂立或施加的條件,是有別於互相獨立的企業之間所訂立的條件的,則若非因該等條件便本應會產生而歸於其中一間企業、但因該等條件而未有產生而歸於該企業的利潤,可計算在該企業的利潤之內,並據此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